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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拜用途指定的问题(一)

Questions autour de l'affectation cultuelle (1)
2021-04-02 fr

关于礼拜用途指定的问题(一)

正文

关于宗教用途指定的若干问题(1)
宗教用途指定这一主题此前已有论述。仍就同一主题,本文这次讨论一些来自不同渠道、有时反复出现的具体问题,主要源于堂区生活中遇到的情形。如对同一主题另有本文未涉及的问题,请发送给我们,以便考虑日后刊登。
感谢尼古拉·塔富瓦(Nicolas Tafoiry)对下文进行的专业而细致的审读。
这个问题经常被提出。有时,民选官员(市长、副市长、市议员)以为,只要市镇拥有该建筑,就有自由使用它的权利。而另一方面,用途指定人或其代表也未必了解此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梳理清楚。
如果是在所谓的「本土(1)」法国,市镇拥有教堂的所有权,却不享有其用益权。「宗教用途指定」(affectation cultuelle)这一表述表达的正是这层含义,它源自教会与国家的分离(1905 年 12 月 9 日法律及由此衍生的法律与规章条文)。宗教用途指定,是指将建筑及陈设其中的家具(2)永久、专有且无偿地交由特定宗教用于开展礼拜活动。「此外,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认为,『1905 年 12 月 9 日法律并未把处置其所有教堂的权利还给市镇』(最高行政法院,1912 年 3 月 1 日,圣德泽里市镇案(Saint-Dézéry))(3)。」
由此推知,任何人——哪怕是市镇市政厅——若要在相关建筑内举办非宗教性活动,都必须获得用途指定人(本堂神父或其代表)的明确许可。这样的许可仍是就事论事、仅适用于每一次活动。正如法国主教团所指出的:「为避免教堂的第一用途被挪作他用,不得许可任何妨碍正常礼拜活动开展的活动(例如一整个音乐会系列,含排练、演出和长期设置的技术设备)(4)。」
用途指定人这边,则须确保遵守某些规则(5)(法国公法、保险、建筑安全,还有关于建筑神圣性与尊重宗教的教会法规定;所有这些都特别要求把拟演奏的曲目单——若是音乐会——或拟展出的作品清单——若是展览——事先通报给用途指定人)。
无论是市政厅主动发起对建筑的利用,还是文化活动组织方提出请求举办音乐会、戏剧演出或展览,我们有时会遇到困难的、甚至冲突的局面;其中一个成因,是对用途指定方面公法的了解相当有限,或者是对法律规范存在某些误读——不仅是在活动组织方一侧,也是在用途指定人一侧,以及教堂所有权方一侧。无论如何,所遇到的情形都应当成为开展建设性对话的契机。本着这种精神,法国主教团建议以外交辞令般的斡旋方式行事,尤其不要忘记:市属教堂的保护与维护构成市镇预算的重要部分。「相互合作的意愿,仍然是我们对这些为光荣上帝、接纳一切善意男女而建造之地方的共同珍视的最好保障(6)。」
无论音乐会是否售票,在已指定用途的教堂内举办音乐会,一律以用途指定人(通常为本堂神父)的明确同意为前提。这一原则确立之后,剩下的问题是:付费出席音乐会与建筑自由进入原则如何并存。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微妙。一方面,信友及其他希望到礼拜场所静祷的人必须能自由进入(对教会而言这是一项根本原则)。但另一方面,为出席一场文化活动付费本身并不成丑闻:活动的举办会产生费用;因此从社会权利的角度看,作品创作者与其他艺术家应能获得公正的报酬(7)。那么,教堂自由进入的原则能否与这些财务上的必然要求相兼容?问题要个案提出,综合考察全部参数。至少,堂区承担着暖气费、电费和其他账单,理应能够收回成本,尤其是在音乐会售票(设票房)的情况下,这看起来是正常的。在这一点上,应当就堂区费用的合理分担与组织方在用途指定人发放许可之前达成一致(8)。此点必须明确写成书面文字。
法国为保护有时被视为处于危险中的遗产而成立了为数众多的社团。涉及的不只是礼拜场所。作为我国历史见证的大量建筑,无论公有还是私有,例如城堡,都被纳入其中。这类社团往往非常活跃,表现出的意愿不仅是维护建筑本体,而且是通过建筑保持一段历史的鲜活。这些社团的目标通常是募集善款,以促进遗产的保护或修缮。
当所涉建筑已指定用于宗教时,就必须把保护社团的宗旨与该类场所的特殊规则结合起来考虑:这个场所由一个实践信仰的团体使用,因而并不是没有生命的空间。
如果一个保护社团的宗旨是让人了解它为之努力的建筑,并为已指定用途教堂的保护与修缮募集资金,那么市镇顺理成章是它的首要对话方。如果社团还需要在教堂内举办活动以推进其宗旨,那它也必须与用途指定人保持联系。最理想的是,在用途指定人(本堂神父)、所有权方(市长)与社团负责人之间形成某种三角关系,至少做到互通信息,以便以尽可能具有建设性的方式处理每一项事务。
需要提醒的是,保护社团本身对该建筑或其使用并不享有任何权力,因此不能随意支配教堂的钥匙;钥匙仍由用途指定人负责保管(涉及安全的若干事项则由市镇负责)。
教区圣艺委员会(Commissions diocésaines d'art sacré)由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设立,并非法国独有:「[…] 应在每个教区,在尽可能的情形下,设立圣乐委员会与圣艺委员会(9)。」在每个教区,圣艺委员会由教区主教以决定具体设立(任命),主教是该委员会唯一的当然成员。作为教区治理机构之一,其职权范围涵盖所有天主教礼拜场所,无论相关教堂是否适用法国的法定用途指定制度。
教区圣艺委员会以咨询身份就礼仪空间的布置或改造问题(这一概念外延很广)提出意见,照看礼拜建筑内所藏的圣物遗产(10),支持圣艺领域的艺术创作,并在有新建礼拜场所的规划时介入,等等。
在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国背景下,教区圣艺委员会可以同国家部门以及作为相关已指定建筑所有者的市镇密切合作。其咨询使命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在对场所进行任何重要干预之前先行征询其意见是有益的。就指定用于天主教礼拜的市属教堂而言,教区委员会可以成为各相关方的优先对话对象之一。
例如,桑斯与欧塞尔教区(diocèse de Sens et Auxerre)于 2019 年 9 月印发了教区圣艺委员会的介绍折页,可在欧塞尔教区之家(Maison diocésaine)的接待处领取。
本案只有物质损害。因此民事责任首先应根据事件的起因(或诸起因)来认定。一般而言,事故先验地与建筑本身有关。物质性原因可能属于不同性质:建筑磨损、维护不善、制造缺陷……此时将由作为所有权方的市镇的保险承担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
在理论上,用途指定人的合同外民事责任,在如下情形中有可能被追究:所述用途指定人(或其下属)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枝形吊灯坠落。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派遣的鉴定人将致力于确立该行为与器物坠落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应由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启动保险人的理赔。但在实践中,启动此种程序的可能性很小,因为用途指定人各圣职人员「并不负有那种会使其被等同于向公众开放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公产物的公共团体的安全义务(11)。」
1905 年 12 月 5 日关于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律将宗教用途指定界定为排他且永久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建筑坍塌之前未曾宣告任何法定的解除指定,则用途指定在坍塌后的建筑上仍然存续,并可转移在原址重建的新建筑上。或者简而言之:堂区团体所享有的礼拜自由,不能因其原先自然聚集的场所已不复存在而消灭。在法律上,法定用途指定不仅与建筑相关联,也与其用途相关联,因而与在其间聚集的团体的存在相关联;并且关键在于:人的团体优先于建筑物。
就实质而言,法定用途指定之所以存续,其理由在于后者的本性本身:它是贯彻礼拜自由实践原则的实施手段,而在法国法中这是一项宪法权利和基本自由。换言之,用途指定权利首先奠基于礼拜自由,然后才附着于建筑。因此,按照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的判例,「在受损或被毁建筑重建的情形,新建筑因物上代位而当然继承其所替代之建筑的用途指定(12)」;「在毁损财产得以重建的情形,法定用途指定当然转移至新财产;作为所有权方的市镇不得阻碍礼拜自由规则的遵守(13)」;「当一座建筑被重建时,它并不停止其依法指定于宗教用途的属性(14)」。
(1)即法国领土中适用教会与国家分离法定制度的部分。
(2)参见 1905 年 12 月 9 日关于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律第 13 条;1907 年 1 月 2 日关于公开礼拜活动的法律第 5 条。
(3)《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文献与判例汇编》(Laïcité et liberté religieuse. Recueil de textes et de jurisprudence),巴黎,官方公报出版社(Les éditions des Journaux officiels),2011 年,第 191 页。
(4)法国主教团总秘书处与全国圣艺委员会(Comité national d'art sacré),《市属教堂:1905 年前建造、归属市镇所有的指定用于天主教礼拜建筑实用指南》(Les églises communales. Guide pratique des édifices affectés au culte catholique, construits avant 1905, propriétés des communes),巴黎, Cerf 出版社,1995 年,第 28 页,第 7 号,第 2 段。
(5)同上(Ibid.),第 27 页,第 6 号,第 1 段;关于桑斯与欧塞尔教区,参见《教堂使用教区规章》(Règlement diocésain pour l'utilisation d'une église),欧塞尔,2016 年 10 月 21 日,及所附表格。
(6)法国主教团总秘书处与全国圣艺委员会,《市属教堂:1905 年前建造、归属市镇所有的指定用于天主教礼拜建筑实用指南》,前引书(op. cit.),第 9 页。
(7)参见宗座正义与和平委员会(Conseil pontifical justice et paix),《教会社会教义纲要》(Compendium de la doctrine sociale de l'Église),巴黎,Bayard/Cerf/Fleurus-Mame,2005 年,第 301 号,第 171 页。
(8)参见法国主教团总秘书处与全国圣艺委员会,《市属教堂:1905 年前建造、归属市镇所有的指定用于天主教礼拜建筑实用指南》,前引书,第 28 页,第 8 号,第 3 段;《教堂使用教区规章》,前引书,第 6 条。
(9)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论神圣礼仪宪章》(Sacrosanctum concilium),1963 年 12 月 4 日,第 46 号。
(10)「为评判艺术作品,地方教长(Ordinaires des lieux)应听取教区圣艺委员会的意见 […]」(同上,第 126 号)。
(11)内政、海外省、领土集体与移民部(Ministère de l'intérieur, de l'outre-mer,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et de l'immigration),《关于礼拜建筑的 2011 年 7 月 29 日部令通函》(Circulaire du 29 juillet 2011 relative aux édifices du culte),第 6.1 号,第 8 段。
(12)弗朗西斯·梅斯纳(Francis Messner)、皮埃尔-昂里·普雷洛(Pierre-Henri Prélot)、让-马里·沃林(Jean-Marie Woehrling):《法国宗教法》(Droit français des religions),第 2 版,巴黎,LexisNexis,2013 年,第 1477 页。
(13)法国主教团总秘书处与全国圣艺委员会(Comité national d'art sacré),《市属教堂:1905 年前建造、归属市镇所有的指定用于天主教礼拜建筑实用指南》(Les églises communales. Guide pratique des édifices affectés au culte catholique, construits avant 1905, propriétés des communes),新版,巴黎,Cerf 出版社,2005 年,第 1031 页。
(14)格扎维埃·德尔索(Xavier Delsol)、阿兰·加拉(Alain Garay)、埃马纽埃尔·塔维(Emmanuel Tawil),《宗教法:人员、活动与机构》(Droit des cultes. Personnes, activités et structures),Dalloz/Juris associations 出版社,2005 年,第 245 页;另参见:尼古拉·德莱耶(Nicolas Deiller),《礼拜财产的法律制度。走向法国宗教法的新路径?》(Le régime juridique des biens cultuels. Vers une nouvelle approche du droit des cultes en France ?),为获取勃艮第-弗朗什-孔泰大学(Université de Bourgogne – Franche-Comté)博士学位而提交并公开答辩的学位论文,专业:公法,2018 年 11 月 21 日,第 62-63 页,https://tel.archives-ouvertes.fr/tel-02148466/document [页面查阅日期:202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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