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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稻草人”漏洞
中国收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稻草人”漏洞
China narrows the straw-man loophole in patent invalidations
2026-04-14
en
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4年初生效,现已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必须体现署名请求人的真实意图,而不能是虚假或纯粹挂名的意图。
正文
在欧洲,除专利权人之外,几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欧洲专利局(EPO)对专利提出异议,包括通过为他人行事的匿名「稻草人」。在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属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同样允许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的广泛申请资格,但申请人必须披露全部真实的利益相关方,否则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从历史上看,中国甚至更为宽松。《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无关联的稻草人,甚至专利权人自身也可提出。直到最近,都无需披露任何利益关系或背后委托人。这种开放性鼓励了公众参与清除弱专利,但同时也为通过代位挑战者——实践中通常称为「稻草人」——进行滥用留下了空间。
2023年末,中国通过引入「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收紧了无效宣告制度。于2024年初生效的修订后《专利审查指南》现已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必须体现具名请求人的真实意图,而不能是虚假的或纯粹挂名的意图。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以虚假名义提出、或未获具名请求人真实授权的请求,可能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该规则针对的是一家公司通过前台个人或代理机构隐蔽地攻击竞争对手专利的情形。
重要的是,这并非当事人资格要求。请求人仍然无需对该专利拥有直接利益。新规则只要求具名请求人确实有意提出请求。换言之,中国原则上仍允许稻草人提出申请,但稻草人必须是真实且自愿的参与者,而不是被捏造出来的或不愿意的代位者。
202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一起备受关注的阿斯利康(AstraZeneca)相关案件中适用了这一新标准。该局驳回了一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请求未体现请求人的真实意图,这是首例公开报道的以此理由驳回稻草人申请的案件。
具名请求人是一名看不出有制药背景的自然人,被怀疑充当了代位者。阿斯利康质疑该申请的正当性,并发现了多处异常,包括一份伪造的授权书委托书签名,随后提交了20余份关于该请求人与某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关联的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由于授权系伪造、未体现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该请求不符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进一步认为,具名个人事后的「追认」无法治愈原始的瑕疵。该案表明,中国当局如今已准备调查并驳回通过稻草人提出的虚假无效宣告请求。
中国法院还澄清了由谁承担证明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案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71号)中,法院强调由专利权人承担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出于真实意图而提出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必须提供稻草人行为的证据,例如伪造的文件、隐蔽的控制关系或其他虚假迹象。没有扎实的证据,即使可疑的申请仍将继续进入实体审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早先的裁判思路一致:请求人主体身份的瑕疵并不自动导致程序无效,除非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该请求是虚假或滥用的。
其结果是一次循序渐进的转变:新指南赋予专利权人一件程序性工具,但用好它的举证责任仍落在专利权人身上。
一项相关的改革为专利中介划定了更分明的职业伦理红线。修订后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明确禁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以自身名义代客户提交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与《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相呼应。
换言之,专利事务所不再能够充当名义请求人。此类行为如今构成严重违规,并可能招致监管处罚。这堵上了此前允许代理机构冲在无效攻击前台、同时隐藏真实利益方的一个漏洞。
在这些变化之前,中国的无效宣告制度在形式上更接近欧洲专利局模式: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请求,挑战者背后的身份或利益通常无关紧要。中国甚至允许专利权人通过稻草人对自身的专利提出挑战,往往是为了寻求修改权利要求。
2023年至2025年的改革在不放弃开放申请的前提下增加了问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仍然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因为关于谁可以提出请求的法律规定并未改变。但具名请求人如今必须真正有意提出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审查一名看似无关的个人是否仅仅充当虚假的通道。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新立场可以简单概括:稻草人仍然可行,但虚假的稻草人不行。这使中国在程序诚信方面略微向美国靠拢,但并未达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真实利益相关方披露要求的程度。中国仍不要求披露真正的幕后支持方,而是审查具名请求人意图的真实性。
在中国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匿名仍然可以,但犯错的空间已小得多。具名请求人必须真正同意并妥善签署申请文件。任何意图伪造的迹象——例如伪造的签名、薄弱的授权或不合常理的名义申请人——都可能导致请求在受理门槛即被驳回。
挑战者还应避免使用其在中国的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充当稻草人,因为这一做法现已明确禁止。所选定的申请人应当准备好,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质疑,即对身份与意图加以证实。
实践教训十分明确:匿名仍然可用,但只能通过可信且真实授权的请求人。
这些改革赋予专利权人一道新的程序性防线,以应对可疑的无效攻击。面对由未知或可疑一方提出的请求,专利权人如今可以以请求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挑战其可受理性。
不过,这一挑战必须以证据为驱动。专利权人应当留意伪造的文件、前后矛盾的签名、同一名义方的重复申请、请求人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关联,或其他隐蔽控制的迹象。阿斯利康案表明,此类主张在得到充分支持时能够奏效。
专利权人还应核查该请求是否以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提出。若是,其本身即可能构成监管违规,并构成提出异议的直接依据。
总体而言,新规则赋予专利权人更多筹码,用以对抗骚扰性或恶意的无效宣告申请,但仅限于其能够构建足够有力的事实记录、证明请求不具真实性的情形。
阿斯利康案可在这一官方网站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可在这一官方网站查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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