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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在数据之海中拖网捕捞 - IAL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opyright Law: Trawling the Data Ocean - IALL
2026-03-23 en

作者:Michel Fraysse,图卢兹卡皮托勒大学图书馆研究支持部主任。图片由作者使用 Mistral AI 生成。每一天都会出现权利人与 AI 提供商之间冲突的新例证。我们也知道,尽管已有立法尝试规范这一领域(例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但往往很困难,甚至

正文

作者:米歇尔·弗雷斯(Michel Fraysse),图卢兹第一大学(Toulouse Capitole)图书馆研究支持部主任
图片由作者使用法国人工智能公司米斯特拉尔(Mistral AI)生成
每一天都会涌现权利人与人工智能提供商之间冲突的新例证。而我们知道,尽管立法者试图规范这一领域(如欧盟《人工智能法》),版权所有者往往难以——甚至不可能——证明其作品被某人工智能平台非法使用并证明侵权成立。
近期判例显示,在明确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作品的场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仅举近期欧洲的例证:2025 年,德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起诉桑诺公司(Suno Inc.)侵犯版权,指控其人工智能音乐生成器未经许可、未付报酬地使用了受保护歌曲,产出与原作惊人相似的结果。这场诉讼凸显了人工智能创新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全球性紧张。在近期英国的盖蒂图片社诉稳定人工智能公司(Stability AI)案[1]中,法院裁定「稳定扩散」(Stable Diffusion)的人工智能模型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复制件,因为模型并不存储或复制受保护作品,即便训练有赖于这些作品。这一裁决凸显了盖蒂这样的权利人举证之难——当人工智能模型并非直接复制版权材料而生成内容时,侵权极难证明。
寻求权利救济之路可能高度复杂而艰难。换言之,在比对原作与输出结果的相似性时,如果侵权证据并非一目了然,权利人胜诉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不过,欧盟《人工智能法》确实载有保护权利人的条款。
《人工智能法》:挑战之海中一座保护的港湾
《人工智能法》((EU) 2024/1689 号条例)不含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但它要求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遵守欧盟《2019/790 号版权指令》,尤其是在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方面——这是训练和开发人工智能模型的必经环节。该指令的第一项例外允许为科研目的进行文本与数据挖掘,无需权利人许可;相形之下,第二项例外适用于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一切使用——但只有在权利人未明确禁止时方可进行(由此为权利人形成「选择退出」机制)。而且在一切情形下,相关材料必须系合法获取。这部 2019 年通过的指令显然未曾预见人工智能浪潮的汹涌,以及为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大规模进行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就人工智能提供商的义务而言,《人工智能法》要求其「就为训练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所使用的内容公布一份足够详细的摘要」(第 53 条第 1 款)。虽然这份摘要不必事无巨细,但必须提供足够信息,在保护商业秘密与机密商业信息的同时确保透明。
《人工智能法》适用于任何将人工智能系统投放欧洲联盟市场的经营者,不论该系统在哪个法域完成训练。经营者自身还须落实确保符合欧盟版权规则的政策。其目的是防止来自版权监管较宽松法域的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从而确保欧盟境内所有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足够详细摘要」的探求:食材与菜谱
尽管《人工智能法》确立了全新的强有力法律框架,其适用的挑战很早便显现出来,尤以何谓「足够详细的摘要」为甚。
2025 年 5 月,巴黎-萨克雷大学私法学教授亚历山德拉·本萨蒙(Alexandra Bensamoun)女士在法国参议院作证时,解释了界定足够详细摘要的困难:「[……]文化部长委托我撰写一份报告,指明什么才构成足够详细的摘要。我深感这就如同烹饪:要的是和盘托出所有食材,而非菜谱本身——菜谱始终是商业秘密。同样,对人工智能提供商而言,其数据处理、向量化、分词或过滤的方法都是必须保护的秘密,因为它们构成这些公司相对于竞争对手之优势的基础。它们不必披露自己的诀窍,这完全可以理解。」
这段发言尤其体现了两组需求间的艰难平衡:对所用来源的透明,与维护保密以保护商业利益的需要。
2025 年 7 月 2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法》第 53 条项下的说明性通告,并附有旨在指导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模板摘要。但这份模板很快遭到猛烈批评。例如,代表欧盟主要新闻出版机构的欧洲新闻媒体组织(NME)强烈批评道:尽管《人工智能法》要求人工智能提供商公布其训练数据摘要,但「足够详细摘要」的终版模板肤浅得令人担忧。在 NME 看来,该模板未能提供权利人核实其版权作品是否被使用或有效行权所需的细节层次,依赖含糊的叙述性描述和有限的领域披露,令多数数据集处于不透明状态。NME 认为,这种进路偏袒大型人工智能提供商、损害创意产业,尤其表现为放任对商业秘密的宽泛援引。在它看来,该模板与《人工智能法》宣示的透明度目标相悖,呼吁紧急修订并强化执行机制。
人工智能之网里鱼太多:是时候转移举证责任了
尽管立法提供了有力保护,举证负担仍使针对人工智能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异常艰难——如前所述,除非与受保护作品的相似清晰可辨或一望即知。
按德勤律所(Deloitte Société d'Avocats)合伙人、律师玛蒂尔德·拉祖(Mathilde Razou)与巴黎多菲纳大学(Paris-Dauphine)教授阿尔诺·雷努阿尔(Arnaud Raynouard)的说法:「在此类情形中,算法固有的不透明使权利人几乎不可能证明其作品被使用,训练阶段尤甚。这一举证难题使权利人追诉人工智能提供商侵权变得复杂,甚至无从措手。」
这正是这份法国参议院法案的旨归:矫正这种不对等处境。该法案获参议员劳尔·达尔科斯(Laure Darcos)支持,她尤以对图书事业的投入、坚持图书定价制度、保护书店而闻名。
参议员皮埃尔·乌祖利亚斯(Pierre Ouzoulias)借用了海洋的隐喻:「人工智能系统以超细网目的拖网高强度捕捞,所过之处席卷一切,连受保护物种也不放过。」目前,艺术家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即被使用。该法案将把举证责任转嫁给人工智能经营者,要求其证明自己未曾不当使用版权材料——实质上是让他们站到艺术家今日所处的位置。目的在于重新平衡人工智能经营者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
草案引入了一项推定:人工智能提供商利用了受保护内容——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设新条款第 L. 331-4-1 条。
通往通过之路仍然漫长。经参议长移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在 2026 年 3 月 19 日的咨询意见中认为,国内立法者有权确立这一推定。最高行政法院得出结论:该法案与宪法及欧洲法均不相抵触,只需略作调整以澄清机制。经参议院本年度审议后,文本将转交国民议会。而一旦获得通过,这部开创性的法律将标志着在人工智能提供商密织之网面前版权保护的一个转折点。
《关于确立人工智能内容提供商利用文化内容之推定的法律草案》
《知识产权法典》第一编第三卷第三分编第一章第一节增补第 L. 331-4-1 条,其条文如下:
「第 L. 331-4-1 条。除非有相反证明,受著作权或本法典所称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一旦与该系统的开发或部署、或其生成结果相关的迹象表明此种利用具有合理可能性,即推定其已被人工智能系统所利用。」
《关于设立人工智能内容提供商利用文化内容之推定的法律草案》(本文作者的英文译本)
《知识产权法典》第一部分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一章第一节增补第 L. 331-4-1 条,行文如下:
「第 L. 331-4-1 条。除有相反证明外,凡受版权或相关权利保护之客体(在本法典意义上),当与人工智能系统之开发、部署或由其生成之输出结果相关的迹象足以使此种利用具有合理可能性时,即推定该客体已被该人工智能系统利用。」
[1] 盖蒂图片社(美国)公司等诉稳定人工智能有限公司案(Getty Images (US) Inc & Ors v. Stability AI Limited)[2025]EWHC 2863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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