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于1963年5月21日在维也纳订立,同时附有《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议定书》。该公约后经1988年签署的联合议定书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相衔接,并经1997年9月12日通过的修订议定书予以更新。现有登记资料未载明该公约的宗旨、活动与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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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月21日订于维也纳(奥地利),另附T-XT6382——《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议定书》。后经T-XT8807——《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1988年9月19日至23日签署于维也纳)更新,以将本公约与T-XT6015——《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相衔接;并经T-XT9763——《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1997年9月12日通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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