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与各政府间机构进行谈判,使其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联合国政府间机构谈判委员会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1(I)号决议于1946年2月16日设立,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职能是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与各政府间机构进行谈判,使其与联合国建立关系。委员会的成员与组成由理事会在决定由该委员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政府间机构开展谈判时确定,登记会址为美国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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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16日由E-XE3377——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第11(I)号决议设立,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其成员与组成由经社理事会决定,即在理事会决定由该委员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政府间机构进行谈判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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