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一个体现最佳实践的、现代而有效的行政机构,支持加勒比法院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区域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RJLSC)依《设立加勒比法院协定》第5条、在加勒比共同体框架内设立,2003年7月23日生效,具有自身完全的法律人格,登记会址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西班牙港。委员会以成为体现最佳实践、现代而有效的行政机构,支持加勒比法院施行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为宗旨;由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区域律师协会和法律协会的共同提名人士、按轮值原则产生的缔约国司法事务委员会和公务人员委员会主席、由加勒比共同体秘书长和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总干事提名的民间社会人士以及知名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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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XD4579——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框架内设立,与F-XF3668——加勒比法院(CCJ)相关,依《设立加勒比法院协定》第5条设立,但具有自身完全的法律人格。2003年7月23日生效。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法院院长(同时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加勒比律师协会联合会(OCCBA)与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ECS)律师协会共同提名的2人;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轮值遴选、任期3年的某一缔约国司法事务委员会主席1名;按国名英文字母逆序轮值遴选、任期3年的某一缔约国公务人员委员会主席1名;经征询区域非政府组织后,由加勒比共同体秘书长与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总干事共同提名、任期3年的民间社会人士2名;由西印度大学法学院院长、各缔约国有关法学院院长以及法律教育理事会主席共同提名的知名法学家2名;由各缔约方律师协会或法律协会共同提名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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