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执行委员会由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合国特派团(UNMIBH)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高级代表办事处(OHR)的《巴黎协定》各签署方,在1995年12月8日至9日于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上共同设立。委员会以部长级会议形式运作,并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纳入其中;其指导委员会由8个国家和4个区域政府间机构的代表组成,由高级代表担任主席,每月以外交部政治主任一级举行会议,有时亦以部长级举行,就和平执行事宜向高级代表提供政治指导。登记会址为萨拉热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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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8日至9日在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上,由设立U-XE2096——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合国特派团(UNMIBH)和E-XE323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高级代表办事处(OHR)的《巴黎协定》各签署方共同设立。
理事会以部长级会议形式运作,并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纳入其中。指导委员会由8个国家和4个区域政府间机构的代表组成,由高级代表担任主席;每月以外交部政治主任一级举行会议,有时亦以部长级举行,就和平执行事宜向高级代表提供政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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