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监督并加快北欧国际合作的步伐,使合作扎根于当地社区、建立在北欧地区各国和各自治地区共同价值观之上;在涉及共同行动的事项上充当成员国立法机关与政府的合作机构,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
北欧理事会由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政府于1952年通过章程设立,芬兰于1955年加入,是北欧国家的区域议会间合作机构,其合作传统可追溯至1397年的卡尔马联盟。理事会自1996年起设在哥本哈根,在1962年《赫尔辛基条约》框架下运作,由87名议员组成并设若干常设委员会和党团,负责发起、监督和加快以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北欧合作。理事会与1971年设立的北欧部长理事会并行运作,合作框架还涵盖北欧护照联盟及众多北欧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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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由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政府起草的章程设立,芬兰于1955年加入。自1970年起,法罗群岛和奥兰群岛在理事会有自己的代表;自1984年起格陵兰也派有代表。该组织英文中有时被称为北欧议会间理事会(NCP)。1996年8月前设于瑞典斯德哥尔摩,此后迁至丹麦哥本哈根,与北欧部长理事会(NCM)秘书处同址办公。法律地位:《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合作条约》(《赫尔辛基条约》,亦称《北欧合作条约》)于1962年3月23日在芬兰赫尔辛基签署,1962年7月1日生效,并先后于1971年2月13日、1974年3月11日、1983年6月15日、1985年5月6日、1991年8月21日和1993年3月18日修订。议事规则自1971年7月1日起施行,最近几次修正分别于1990年2月27日、1991年2月28日、1992年3月3日和1993年11月7日作出。1994年6月在希腊科孚通过的《北欧合作联合宣言》指出,新加入欧洲联盟的北欧国家将在完全符合共同体法律及《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继续开展北欧国家彼此之间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北欧合作。在理事会设立之前,北欧联合或合作的历史可追溯至1397年在瑞典卡尔马建立的卡尔马联盟,当时波美拉尼亚的埃里克被加冕为丹麦、挪威和瑞典国王。卡尔马联盟1523年瓦解,但历史性合作延续:瑞典与挪威1815年至1905年间保持联合;北欧邮政联盟(NPU)1869年由丹麦、挪威、瑞典三方邮政协定设立,后扩展至芬兰和冰岛;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丹麦、挪威、瑞典之间的货币联盟)1873年成立,存续至1914年;斯堪的纳维亚议会间联盟于1908年在弗雷德里克·巴耶尔的协助下设立;两次世界大战之间(1918年至1939年)举行过北欧部门间部长会议。
主席团由15名议员组成(每国至少2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公开举行)由各国议会从其成员中选出的87名议员组成。各国代表团从其成员中选举团长和副团长,并在本国议会内设国家秘书处。理事会每位成员(主席团成员除外)均编入4个常设委员会之一,各委员会秘书属于主席团秘书处。设4个党团。秘书处设于丹麦哥本哈根。1954年成立北欧护照联盟(芬兰自1958年、此后冰岛亦加入);1971年成立北欧部长理事会(NCM)。设6个委员会:北欧地区的知识与文化;可持续的北欧地区;北欧地区的增长与发展;北欧地区的福利;审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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