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农业并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农村贫困,通过投资于以下6个主要领域帮助贫困农村人口提高粮食产量和收入: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和水;改良的农业技术与生产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业投入品与产品的透明而有竞争力的市场;农村非农就业与企业发展机会;地方和国家两级的政策与规划程序,并着重把小农户视为经营者和创业者。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源于1974年11月世界粮食会议通过的决定;设立协定于1976年6月13日在罗马通过,同年12月在纽约开放签署,1977年11月30日生效,其后1986年至2006年间由理事会通过多次修正。基金是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立联系,会址设于罗马,聚焦农业并通过在自然资源、农业技术与生产服务、农村金融、农产品市场、农村非农就业与企业发展以及政策规划程序等6个主要领域开展投资,帮助贫困农村人口提高粮食产量与收入,减轻发展中国家农村贫困。基金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有代表,按成员资格及缴付份额表决;理事会选举产生由18名成员组成、由总裁领导的执行局,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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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4年11月世界粮食会议通过的决定,设立协定于1976年6月13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设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会议”上通过。协定依第13.1(a)条自1976年12月20日起在纽约州开放签署,1977年11月30日生效。第6.8条的修正于1986年12月11日通过,1987年3月11日生效。依第12条,第3.3、3.4、4.2、4.5、5.2、6.2、6.4、6.5、6.6、12(a)、11.3条及附件一、二、三经理事会1995年1月26日第86/XVIII号决议修正,修正于1997年2月20日生效。第4.1条经理事会1997年2月21日第100/XX号决议修正。第7.2(a)、(b)条经理事会2001年2月21日第124/XXIV号决议修正,并经2006年2月16日第124/XXIV号决议(经第141/XXIX/Rev.1号决议修订)再次修正,修正于2006年12月22日生效;第7.2(g)条经理事会2006年2月16日第143/XXIX号决议修正,修正于2006年8月16日生效。本系联合国专门机构,属F-XF1000——联合国系统,并与E-XE3377——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立联系。基金并非1944年7月22日在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伍兹(美国)举行的布雷顿伍兹会议上设立的金融机构,但人们在提及E-XE4376——布雷顿伍兹机构(BWI)时有时也将包括在内。章程登记于“UNTS 1/16041”。
理事会(每年举行会议),所有成员均有代表出席。表决依据成员资格及其在各次资金补充中的缴付份额确定。执行局由18名成员(A名单8名、B名单4名、C名单6名)和18名候补成员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由总裁领导。入驻机构:F-XF5729——国际土地联盟(I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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