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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ICC
类型 F 特殊形态组织(基金会/基金/办事处等) 荷兰 海牙 2002 成立

概览

宗旨

以普遍人权理念为基础,确认危害国际社会整体最严重的罪行不得免于惩罚,须通过国家层面的措施和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对其有效起诉,为此提供一个常设国际机制,追究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为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简介

国际刑事法院(ICC)在1998年罗马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罗马规约》后,于2002年7月1日随着60份批准书的交存正式成立;此前国际法委员会等联合国机构就规约草案已历经五十余年的磋商。法院设于海牙,以普遍人权原则和以国际合作强化国家起诉为基础,为追究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提供常设国际机制。法院由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4个机关组成,有18名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缔约国大会为其立法机构。

研究领域

法律与司法 最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追诉

组织概况

总部:荷兰 海牙 类型:F 特殊形态组织(基金会/基金/办事处等)

官网与联系

官网:https://examp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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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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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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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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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付费

2002年7月1日成立。最初于1948年提出,当时E-XE0223——国际法委员会(ILC)应A-XA3375——联合国(UN)的要求研究设立此类法院的可能性。联合国于1951年和1953年起草了两份该法院规约草案,其后开展了大量国际磋商,其中尤以国际法委员会开展的工作为多。“冷战”期间工作停止,1989年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提出建议后恢复。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又一份规约草案于1992年发表,并提交1993年和1994年第四十八、四十九届联大,但未达成协议。经审议国际法委员会的规约草案,联合国特设委员会U-XK1205——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拟定的规约草案,提交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会议,并经与会148国中的120国通过。该规约称《罗马规约》(法文:Statut de la CPI),既涵盖国际条约所列罪行,也涵盖国际法或国内法承认的罪行,并特别提及T-XT482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T-XT4999——《禁止酷刑公约》。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获60份批准书后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亦曾称Cour criminelle internationale(CCI)。T-XT0282——《国际刑事法院特权与豁免协定》(APIC)于2002年9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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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付费

由4个机关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法院由18名法官组成,各来自不同国家,任期9年;检察官(阿根廷籍)任期9年;书记官长任期5年。缔约国大会为法院的立法机构。法院设于荷兰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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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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