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际法解决由国家提交法院的法律争端;并就经正式授权的国际机关和专门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ICJ)于1946年2月6日设立,是A-XA3375——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代1920年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法院依作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的《规约》运作,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均为《规约》当事方,院址设于荷兰海牙和平宫。其职能是依照国际法解决由国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经授权的国际机关和专门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且不得有两名法官同一国籍,并设有专案法官及经当事方请求设立的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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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6日设立,为A-XA3375——联合国(UN)的主要司法机关,取代1920年12月13日设立的H-XH3108——常设国际法院。法院依《规约》运作,该《规约》为《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第94-1条);《规约》当事方包括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法院属F-XF1000——联合国系统范围,联合国其他各主要机关(秘书长除外)以及经授权可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各专门机构均可提出请求。院址设于G-XG1004——和平宫,位于荷兰海牙。
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分别独立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两名法官不得为同一国籍。如法庭中无当事国国籍法官,该当事国可指派一名“专案”法官。全院审理的问题由出席法官过半数决定,9名法官加上任何专案法官即构成法定人数。为从速办理事务,每年设立由5名法官组成的分庭,经当事方请求可依简易程序审理并裁判案件;经当事方请求,法院还可设立专案分庭处理特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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