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49个GRECO成员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政策、立法与体制机制。
反腐败国家集团(GRECO)依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第(98)7号决议于1998年5月5日作为欧洲委员会的扩大部分协定设立,1999年5月1日依第(99)5号决议正式成立,会址设于法国斯特拉斯堡。该集团以《反腐败民事法公约》《反腐败刑法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部长委员会“反腐败斗争二十项指导原则”和关于公务员行为准则、政治党派与选举经费的相关建议为法律基础,致力于改进49个成员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政策、立法与体制机制;设全会、主席团、章程委员会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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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E-XE8838——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第(98)7号决议,于1998年5月5日作为D-XD0435——欧洲委员会(CE)的扩大部分协定设立,1999年5月1日依第(99)5号决议正式成立。涉及的法律标准文书包括:T-XT9961——《反腐败民事法公约》(ETS 174);T-XT9963——《反腐败刑法公约》(ETS 173)及T-XT0336——《〈反腐败刑法公约〉附加议定书》(ETS 191);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反腐败斗争二十项指导原则的决议》(第(97)24号决议);部长委员会《关于公务员行为准则的建议》(No R (2000) 10);部长委员会《关于禁止以政治党派和选举竞选经费腐败行为的共同规则的建议》(Rec (2003) 4)。
全会;主席团;章程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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