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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类型 F 特殊形态组织(基金会/基金/办事处等) 法国 斯特拉斯堡 1959 成立

概览

宗旨

依1950年签署、1953年生效的《公约》第19条,确保各缔约方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依第32、33、34和47条,法院管辖范围及于有关《公约》解释与适用的全部事项——包括任何缔约国提交的违反《公约》条款的指控,声称受到某一缔约方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个人、个人群体或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指控,以及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简介

欧洲人权法院由欧洲委员会依《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于1959年4月在斯特拉斯堡设立,自1998年11月1日起依《第11号议定书》作为单一常设法院运作,取代原先欧洲人权委员会与法院两级并行的体制。依《公约》第19条,该院确保各缔约方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其管辖范围及于《公约》解释与适用的全部事项,包括国家间案件、个人申诉和咨询意见请求。法院法官人数与缔约方数目相同,分委员会、审判庭和大法庭审理案件,其判决由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

研究领域

法律与司法 人权司法救济与公约解释适用

组织概况

总部:法国 斯特拉斯堡 类型:F 特殊形态组织(基金会/基金/办事处等)

官网与联系

官网:https://examp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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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

暂无出版物数据

会议活动

暂无会议数据

组织关系

暂无关系数据

历史沿革 付费

1959年4月由D-XD0435——欧洲委员会(CE)依T-XT500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又称《欧洲人权公约》)设立,会址法国斯特拉斯堡,并与H-XE0437——欧洲人权委员会配合运作。自1998年11月1日起,法院依1994年5月11日签署的T-XT940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1号议定书》改组为单一常设法院,取代原来由人权委员会与法院构成的两级、非常设体制。此项改组旨在解决案件量不断增加而由两个机构分别审查耗时过多的困难,以确保个人更易诉诸该机制、加快案件审理并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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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付费

依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第11号议定书,法院法官人数与缔约方数目相同(现为47名),常驻法国斯特拉斯堡。法官由有关缔约方提名的3人名单中当选,任期9年、不得连任;法官以个人身份任职,执行职务时享有完全独立。全院大会通过《法院规则》并设立各分庭。5个审判庭反映各缔约方法制体系的差异,并兼顾地域与性别平衡。案件由委员会、审判庭或大法庭审理;不可受理的申请由单名法官审查。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可对已有充分判例覆盖的案件以一致表决就可受理性与实体一并作出裁定。案件亦可交由7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以多数票就(主要为)可受理性与实体作出裁决。当案件涉及影响《公约》或其议定书解释的重大问题,或审判庭拟作出的结果可能与法院先前判决不一致时,审判庭可放弃管辖而交由大法庭。当事人可对放弃管辖提出异议,并可在判决送达后3个月内请求移交大法庭,该请求由大法庭5名法官组成的评议组审理。E-XE8838——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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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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