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其伙伴能够在不经普通法院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因开展或发展体育以及一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私法性质争端。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于1983年3月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在瑞士洛桑创立,其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1993年3月经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独立仲裁机构。《章程》1984年生效、1990年修订,1994年11月通过《体育仲裁法典》。仲裁院旨在使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其伙伴能够在不经普通法院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因开展或发展体育及一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私法性质争端;设普通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院长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选举产生,并由法院办公室协助工作;登记会址为洛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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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月由A-XA2303——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创立,仲裁院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1984年6月30日《章程》生效并通过《规则》。1990年9月20日《章程》修订。1993年3月15日经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独立的仲裁机构。1994年11月22日通过《体育仲裁法典》。西班牙文旧称Tribunal de Arbitraje Deportivo。
院长由E-XK0381——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选举产生。ICAS确保仲裁院完全自主、独立于国际奥委会。仲裁院设2个庭: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另设法院办公室协助工作,由秘书长在院长领导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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