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并解释《美洲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法院(Corte IDH)1978年7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成立,因1969年11月22日签署的《美洲人权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生效而设立,是美洲国家组织(OAS)的自主司法机构,登记会址为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以适用并解释《美洲人权公约》为职责。法院由来自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的7名法官组成,法官由缔约国在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上以6年任期选举产生,院长与副院长由法官互选、任期2年可连任,并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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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7月18日于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成立,因1969年11月22日签署的《美洲人权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Pacto de San José de Costa Rica)生效而设立。系美洲国家组织(OAS)的一个自主司法机构。此前亦曾用缩写CIDH。
由来自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的7名法官组成,包括从本院成员中互选的主席和副主席(任期2年,可连任),另设法庭法官5名。法官由缔约国在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6年,法院通常每年举行4次会议。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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