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并尽可能普遍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特别是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
《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登记会址为瑞士日内瓦,1979年11月13日因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环境保护高级别会议的成果而签署,1983年3月16日起生效。公约旨在限制并尽可能普遍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特别是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1984年至1999年间公约项下共通过八项议定书,涉及EMEP监测方案的长期资助、硫排放、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的防治。其治理机构为每年届会一次的执行机构,并设主席团、秘书处、影响工作组与战略和审查工作组等附属机构、履行委员会、特设工作组和国际合作方案。该公约亦称LRTAP公约,法文名为Convention sur la pollution atmosphérique transfrontière à longue d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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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1月13日因签署本公约而成立,系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环境保护高级别会议的成果;1983年3月16日起生效。公约此后附有以下议定书:《1979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长期资助欧洲空气污染物长距离输送监测与评价合作方案的议定书》(1984年EMEP议定书),1984年9月28日于日内瓦(瑞士)通过,1988年1月28日生效;《1979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至少减少30%硫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议定书》(1985年硫议定书),1985年7月8日于赫尔辛基(芬兰)通过,1987年9月2日生效;《1979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议定书》(1988年NOx议定书),1988年10月31日于索菲亚(保加利亚)通过,1991年2月14日生效;《1979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及其越境通量的议定书》(1991年VOC议定书),1991年11月18日于日内瓦通过,1997年9月29日生效;《1979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进一步减少硫排放的议定书》,1994年6月14日于奥斯陆(挪威)通过,1998年8月5日生效;《〈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重金属的议定书》,1998年6月24日于奥胡斯(丹麦)通过,2003年12月29日生效;《〈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POPs议定书),1998年6月24日于奥胡斯通过,2003年10月23日生效;《关于防止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的议定书》,1999年11月30日于哥德堡(瑞典)通过,2005年5月17日生效。西班牙文旧称Convenio sobre contaminación atmosférica transfronteriza o larga distancia。亦称LRTAP公约。1983年3月16日生效。
执行机构(每年届会一次)。主席团。秘书处。附属机构:影响工作组;欧洲空气污染物长距离输送监测与评价合作方案(EMEP)指导委员会;战略与审查工作组。履行委员会。特设工作组。政府指定专家组。国际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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