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套阿拉伯机制,实践协商(Shura)与民主原则,尊重自由与人权,为阿拉伯世界形成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的议会代表框架;参与共同阿拉伯政策的制定,建立一体化的阿拉伯体系以实现社会正义、应对挑战并巩固阿拉伯民族正在发生的发展;参与提高阿拉伯人民对阿拉伯共同行动的认识,为促进阿拉伯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实现经济一体化、社会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以最终实现阿拉伯统一。
阿拉伯议会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议会机构。设立此类机构的主张可追溯至联盟秘书处1955年提出的修改《联盟章程》建议;与阿拉伯各国议会联盟共同拟定的规则构成章程修正案的基础,2005年3月23日在阿尔及利亚举行的联盟理事会第七届常会以第290号首脑决议增列相关条款,决定设立阿拉伯议会。议会于2005年12月26日以过渡机构之名开始运作,2010年将任期延长两年,2012年3月29日根据第559号决议成为常设机构。每个成员国派出4名代表,下设4个常设委员会和秘书处,会址在埃及开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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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该组织的主张可追溯到1955年,当时D-XD2903——阿拉伯国家联盟(LAS)秘书处提出了修改《联盟章程》的建议。联盟与D-XD3423——阿拉伯各国议会联盟(Arab AIPU)合作,拟定了建立阿拉伯议会的共同规则,这些规则构成联盟章程修正案的基础;2005年3月23日在阿尔及利亚举行的联盟理事会第七届常会第290号首脑决议增列第十九条,决定设立阿拉伯议会。2005年12月26日以“过渡期阿拉伯议会”之名开始运作。2010年3月28日在苏尔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举行的第22届常会通过第501号决议,将其任期延长两年。2012年3月29日在巴格达(伊拉克)举行的第23届常会通过第559号决议后,成为常设机构。
每个成员国派出4名代表。设议长和主席团。委员会(4个):外交、政治事务与国家安全委员会;经济与财政事务委员会;立法、法律事务与人权委员会;社会、教育、文化、妇女与青年事务委员会。可另设其他常设、临时、特别或联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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