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一体化体系各机构提出共同关心的法律草案参与立法进程;促进成员国立法协调,发展与安第斯各国及第三国议会的合作与协调关系;推动并引导安第斯次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民众参与安第斯一体化进程;鼓励培育安第斯共同体精神;维护安第斯次区域全体人民充分参与的自由、社会正义与民主的完整法制;在现行有关问题的国际文书框架内,确保各缔约方境内的人权得到尊重;在安第斯次区域各人民中提高并广泛传播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指导原则与规则的认识;促进拉丁美洲共同体的发展与一体化;协助加强国际和平与正义。
安第斯议会由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代表1979年10月25日在玻利维亚拉巴斯签署条约设立,1980年8月在波哥大举行首次例会;依1989年5月25日生效的《基多议定书》成为《卡塔赫纳协定》的主要机构之一。议会参与安第斯一体化运动的立法进程,促进成员国立法协调及与其他议会的合作,推动民众参与并培育安第斯共同体精神;每年在波哥大召开两次例会,设理事会和5个专门委员会,各国家议会均派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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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0月25日由F-XD0055——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代表在玻利维亚拉巴斯签署条约设立;1980年8月在波哥大举行首次例会。依据1989年5月25日生效的(厄瓜多尔基多)《基多议定书》,它成为T-XT6969——《安第斯次区域一体化协定》(《卡塔赫纳协定》)的主要机构之一。1997年4月签署的修改章程的议定书及关于代表直接普选的附加议定书,将使其得以巩固为安第斯一体化体系(SAI,F-XF4919)的共同协商机构,代表安第斯共同体各人民。
议会在波哥大每年召开2次例会(选举安第斯议会当局时的会议在接任主席国的国家举行),并可召开特别会议。设理事会,由议长、4名副议长、总执行秘书处及成员组成。另有20个国家议会(每国4个),各派1名代表出席5个专门委员会。5个委员会为:政治、议会、一体化与外交事务委员会;法律问题、法律发展、立法协调、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委员会;人类发展、可持续发展、环境、农业与打击非法贩运毒品委员会;安第斯一体化体系的经济、预算与审计及旅游委员会;妇女、儿童、家庭、印第安人、非裔及维护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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