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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 LCV 运营商的欧盟新规现已生效:行车记录仪、驾驶时长与司机派遣

New EU Rules for LCV Operators Now in Force: Tachographs, Driving Hours and Posting of Drivers
2024-12-02 en

自2026年7月1日起,欧盟新法规已将行驶记录仪要求扩展至用于国际运输的轻型商用车(LCV)——这是一项影响搬迁与迁移行业部分业务的重大变化。

正文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欧盟新法规已将行驶记录仪要求扩展至用于国际运输的轻型商用车(LCV)——这一重大变化影响到搬家与安置行业的部分业务。
此前,行驶记录仪规则仅适用于 3.5 吨以上的重型货车。根据欧盟第一项交通一揽子立法计划(Mobility Package I,法规 (EU) 2020/1054),最大许可总质量(含任何挂车)超过 2.5 吨的厢式货车和轻型商用车,如今在从事跨境运输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境内揽货运输(cabotage)业务时,须全面遵守欧盟关于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则。
受影响的车辆现在必须安装第二代智能行驶记录仪(G2V2)。驾驶员适用长期以来对重型货车驾驶员施行的同样限制:每日驾驶最多 9 小时(每周可扩展至 10 小时两次)、每周不超过 56 小时、连续两周驾驶不超过 90 小时,并须遵守强制的休息间隔和休息期规定。驾驶员派遣(posting)规则同样适用于跨境作业。
除行驶记录仪要求外,驾驶员派遣规则如今也适用于开展国际运输的轻型商用车运营商。当驾驶员被派往其雇主未设立机构的成员国临时作业时,即被视为派遣工人——这在跨境搬家作业中很常见。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运营商必须在作业开始前通过欧盟的单一市场信息系统(IMI)提交派遣申报,并确保驾驶员获得东道国至少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和工作条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派遣申报单和支持性文件,并能够在路边检查时出示。
这些规则适用于欧盟、欧洲经济区(EEA)和瑞士境内用于国际货物运输或有偿境内揽货运输的车辆。适用范围还包括欧盟和非欧盟驾驶员,只要其受雇于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运输企业。
在跨境线路上运营厢式货车或轻型卡车的搬家公司——包括拼箱运输、预搬运和部分装载业务——应核实其车辆是否落入适用范围内。在某些成员国,违规可能导致最高 3 万欧元的罚款、车辆被扣押以及声誉风险。
建议会员咨询本国运输主管部门,并相应地核查车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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